公務員考績丁等 長官能否直接免職?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質疑,「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員考績丁等,行政長官可以直接免職,無須透過司法院的懲戒法院,侵害司法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主張法條合憲,司法院則認為違憲,雙方意見分歧。
北高行第五庭表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顯示免職懲戒是司法權專屬,不應遭到行政機關侵害,以免違反「懲戒一元化」原則;且免職攸關工作權的剝奪,應該交給司法審理,以免侵害民眾的服公職權。
人事行政總處解釋,憲法第77條所定「懲戒」指的是司法懲戒,而不是行政懲處,且不涉及未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之前的大法官第298號解釋也指出,憲法第77條只是在講司法院是公懲最高機關,而非公懲一律應由司法院掌理,只要在合理範圍內,長官有權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施以制裁。
人事行政總處強調,年終考績是針對公務人員整年度考核所作成的評價,無涉懲戒;法條規定丁等免職為行政懲處,為行政權固有權限,非實質懲戒處分,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銓敘部亦主張相關規定合憲,並提醒,本案涉及考試權、行政權與司法權,憲法法庭宜注意權力分立,避免發生院際權限爭議。
銓敘部認為,公務員的人事任免及指揮監督,分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明定的考試權權限及行政權的人事權核心,故行政機關依法考核公務員、辦理考績並依其結果予以免職,並無侵害憲法第77條賦予司法機關享有懲戒權的問題,更何況考績丁等予以免職,與懲戒無涉。
司法院主張法條違憲,直指我國於行憲前即規定,公務員懲戒權歸屬司法院掌理,行政長官並無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免職處分權,制憲國民大會審議憲法草案的過程中,也決定公懲權為司法院所有。
司法院強調,大法官第298號解釋認為行政長官在「合理範圍」內,可對違失公務員加以處分,並不包含剝奪公務員身分的實質懲戒處分「免職」,故司法院要求憲法法庭宣告該規定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