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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公告文基會可買基金、投資案 挨轟亂搞一通恐賠納稅錢

圖為文基會策辦之2020台北電影節。(翻攝自文基會官網)

圖為文基會策辦之2020台北電影節。(翻攝自文基會官網)

2021/12/07 19:58

〔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沒經過議會審查,公告修改「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管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以人民納稅錢做主要經費的文基會,依據審計處加列監管條件,若文基會有涉及轉投資行為須受市府監管程序,將來可轉投資買規模超過2億元的基金,5類基金適用,而文基會董事會還可決議,投資文創案或財團法人產業投資案。對此,北市議員許淑華批評亂搞一通!萬一投資失利賠錢,賠的是納稅錢,並擠壓藝文團體資源。

文化局長蔡宗雄說,現在及在他可預見未來,文基會沒有適用條件,沒閒錢做投資,這有點像盲腸條款;是因審計部台北市審計處發函,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本於安全可靠原則,訂定有助增加財團法人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惟機關迄今未訂定有關規範,允應檢討妥處」,因此文化局要訂規範,不是說永遠用不到。

北市府新公告要點訂出擬投資基金績效條件,而文基會可買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金管會核准核備發行的境外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國內基金,但不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另外,配合政府政策、符合文化部公告的文創產業內容及範圍,且為文化局主管文創產業,或促進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相關產業發展,設公司、取得公司出資額、或擔任有限合夥人,其投資計畫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許可。

許淑華說,文化局專業不是買基金,不該訂這樣投資內容,文基會每年預算3億元、年度再自籌500萬元,本應扶持藝文產業、策畫活動、經營空間協助藝文團體營運,已入不敷出,若亂搞一通,拿稅錢、捐款轉投資,形同向民間企業吸金,與政府角色脫節,萬一重演悠遊卡公司投資失利,賠光納稅錢,恐壓縮藝文團體資源,不符立法精神。

文基會副執行長楊淑玲說,市府規定什麼,文基會就同步,其規定是由文化局同意,文基會絕不會去做,投資風險大,即使規定開放,都不會去做,扛不起這責任。

圖為文基會經營的新北投車站2020年之活動。(翻攝自文基會官網)

圖為文基會經營的新北投車站2020年之活動。(翻攝自文基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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