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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瑞都案更1審 劉泰英加判10個月

2010/05/06 14:1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因橋頭寶背信案等罪定讞入獄的中華開發前董事長劉泰英,將再面臨更重的刑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劉泰英因涉及侵占前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菲國副總統捐給國民黨政治獻金等案,今以業務侵占判劉泰英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至於劉被控逃漏稅違反稅捐稽徵法部份則獲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劉泰英所涉官司,共被控告新瑞都等14弊案,其中橋頭寶背信案被判1年10個月定讞,已於97年發監執行,另因挪用公款收購委託書、違反銀行法等,97年11月被判刑3年9個月定讞,兩罪共定執行刑5年6個月。不過,因新瑞都等8案要重審,劉泰英一邊坐牢、還得為他未完的官司繼續奮鬥,法界人士也說,此舉極為罕見。

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劉泰英在任職國民黨投管會主委期間,涉及侵占黃宗宏、菲國副總統艾斯特拉分別捐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2000萬元台幣、9萬4000多美元,以業務侵占判刑劉泰英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至於劉被控逃漏稅違反稅捐稽徵法部份則獲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74歲的劉泰英自97年7月發監執行至今,已1年10個月的時間,若劉表現良好,服完一半刑期即2年8個月就有權聲請假釋。劉泰英今天未被提訊聆判,委任律師陳松棟表示,劉泰英心情平靜,出不出庭聽判沒有太大意義,他對判決結果並無意見,只希望儘快服完刑或獲得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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