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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工罵兵工廠所長「媽的」慘遭軍法判刑!促轉會撤銷陳文炯罪名

1974年戒嚴時期,一名無軍人身分、任職於聯勤總司令部第四四兵工廠的國防技工陳文炯,因所長不准他請假,爆「媽的」粗話問候長官後,遂被移送軍法以「侮辱上官罪」判刑,行政院促轉會調查認定,該案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以撤銷。(資料照)

1974年戒嚴時期,一名無軍人身分、任職於聯勤總司令部第四四兵工廠的國防技工陳文炯,因所長不准他請假,爆「媽的」粗話問候長官後,遂被移送軍法以「侮辱上官罪」判刑,行政院促轉會調查認定,該案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以撤銷。(資料照)

2021/06/15 11:26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非現役軍人辱罵兵工廠所長,慘遭軍法判刑!1974年戒嚴時期,一名無軍人身分、任職於聯勤總司令部第四四兵工廠的國防技工陳文炯,因所長不准他請假,爆「媽的」粗話問候長官後,遂被送軍法以「侮辱上官罪」判刑;行政院促轉會調查認定,該案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予以撤銷。

陳文炯向促轉會陳述,他當年並無軍人身分,在聯勤第四四兵工廠受雇當車床技工,薪俸是依經濟部所屬機構之工等五等一級薪資,與兵工廠的所長是主管與部屬關係。

軍審判決資料顯示,陳文炯在引信室電木引信所服務時,因工作不積極,常藉故請假,屢經該所所長晏姓中校勸導無效,竟於1974年6月8日在所長辦公室,向該所長質問為何請假不准,並出口辱罵所長「媽的」粗話。

陳文炯提及,事發後,他被憲兵自聯勤第四四兵工廠的工作場所,直接帶往聯勤總部「押人取供」,當天訊問後即送軍人看守所。開庭時僅有他1人出庭,審判過程中無對質詰問程序,羈押4個多月後,於軍人看守所宣判。

軍審認定,其辱罵行為是直接對有指揮權的上官,在多數人共見共聞情況下,已達到公然程度,足以減損上官聲譽及威嚴,自應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罪,應處適當之行,以示儆戒。

促轉會決定書指出,本件追訴及審判是以違犯1937年修正的「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項「加重侮辱上官罪」論罪處刑,僅因陳文炯得適用軍事審判法的程序,不顧其身分非屬「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逕行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論罪,牴觸罪刑法定原則,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強調,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憲法第9條定有明文。戒嚴法第8條、第9條規定,非現役軍人得由軍事機關審判,為憲法承認戒嚴制度而生之例外情形。惟此例外僅許非現役軍人得適用軍事審判之程序,並未擴及實體法,故非現役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不受陸海空軍刑法所定罪名相繩。

促轉會認定,本件判決未查明陳文炯行為是否足以構成侮辱,是否認識其行為構成侮辱,即率行論罪,牴觸罪刑法定原則,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該案判決所示情境,陳文炯「媽的」之言論,僅係情緒性用語,並不足以構成貶抑他人人格與名譽之侮辱行為。

促轉會批評,該案軍事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對陳文炯行為依「侮辱上官罪」予以追訴、審判,係基於鞏固威權統治的秩序,確立統治權威不容冒犯的地位,也是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異見,遏阻人民發展獨立人格,使人民絕對服從之統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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