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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高中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今年10月1日施行。(記者劉信德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今年10月1日施行。(記者劉信德攝)

2021/05/11 09:46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為促進高中學生權益,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自今年10月1日施行。

原「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並未明定學生代表比例,導致許多高中校務會議人數高達100多人,學生代表僅1至3位,師生之間權力不對等,學生意見難以充分表達。

根據此次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增訂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並明訂此次修正的規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原「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高中學生申訴機制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造成各縣市、各校相關法規名稱及內容皆不同,學生難以適從。

因此,為明定學生權益救濟程序,修正後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明定,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規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三讀條文也並明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含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力、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2分之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於三讀通過後發言表示, 這次修法不僅增加了高中階段的再申訴制度,更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的受理期限要全台一致、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代表要包含法律、教育、兒少權、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等等,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加完善。

張廖萬堅說,期待透過各式的法令修正、制度逐漸完備,能讓台灣的兒少權益能更有保障,也能讓在台灣成長的每個兒少都不再受到不平等、不適當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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