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國旗、國徽不受憲法限制 內政部:尊重立院審議
民進黨「正國會」立委今日在立法院召開「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公聽會,「憲法」有規定國旗,「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已用法律規定國徽、國旗,是否要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再做修正,內政部尊重立法院審議。(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民進黨「正國會」立委今日在立法院召開「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公聽會,對於立委提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修正草案,規定國旗、國徽、國歌應以法律明定之,不受憲法第6條規定限制。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今日表示,「憲法」第6條規定國旗樣式,「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已用法律規定國徽、國旗,是否要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再做修正,內政部尊重立法院審議。
鄭英弘指出,有關國旗的部分,目前「憲法」第6條已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鄭英弘提及,在國徽的部分,根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條、第3條,都有國徽的制式及使用規定,從目前規定來講,我國國旗、國徽已經以法律來規定,是否要在憲法增修條文中再做修正,內政部尊重立法院審議。
鄭英弘說明,後續若有涉及修法事宜,考量國徽、國旗的使用從民國17年開始,使用至今非常廣泛,例如國軍、警消的制服以及各式證書及公文書,涉及層面甚廣,應該要凝聚社會共識審慎研議。
在國歌部分,鄭英弘表示,現行國歌歌詞是民國26年由國民政府明令全國,有關國歌訂定方式,各國做法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在憲法明定,有些國家以法律規定,也有國家沒有規定的情形,是否要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國歌應以法律定之,內政部尊重立法院審議。
他指出,如果依照「憲法」修憲結果,若有制定國歌專法的必要,由於國歌的制定及程序涉及高度專業性、複雜性,而且社會相當矚目,還需廣納社會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做研議。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表示,法務部對於修憲議題,均尊重立法院決定;法務部法制司科長張芫睿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修正草案,即國旗、國歌、國徽不受「憲法」本文第6條限制,其實憲法第6條只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在憲法是沒有規定的。
張芫睿建議,內政部已提到國徽、國旗是規定在「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所以法律規定國徽、國旗,沒有就國歌有規定,如果目前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是沒有法律窒礙難行之處,未必要採將國歌入憲的方式。如果是宣示的效果,法務部也尊重相關提案,將來有提出具體條文或修法草案,法務部可提供法制上協助。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何淑萍指出,參與國際會議是跟交通部業務比較有關,海空運輸過程都須符合國際標準,才能達到海上航行安全。交通部積極參與國際民航組織和海事組織,相關規定對於業者非常重要,交通部對外參與均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之後也會配合;中華航空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魯淑慧說,華航不是政府機構,無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