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案指認、測謊有瑕疵 監院籲法務部研提再審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男子吳明峰疑含冤被訴強盜罪遭判刑5年,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後,發現有警員誤導單一指認、測謊圖譜疑似手繪等情況,且本案測謊員李復國的施測瑕疵,與他施測的空軍士兵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女童案、呂介閔被訴殺人案等如出一轍;監察院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再審,並請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檢討改進。
1999年7月某日清晨,2名少年共乘機車攔住2名女性,持西瓜刀搶劫,案發後警方鎖定附近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並將他的照片交給受害人進行單一指認,2人證稱就是吳持刀強盜,吳遭起訴後,一審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但二審法官卻撤銷原判決,認定吳有罪,處5年有期徒刑。
王美玉調查,張姓被害人與謝姓目擊證人,先因曹姓員警提供的吳明峰相片進行指認,2人看過吳後,又經員警製作單獨指認筆錄,指認過程顯有瑕疵。另,補強2人供述的測謊鑑定,有圖譜反應曲線疑似手繪等重大瑕疵,且該測謊過程圖譜、影片均未經原確定判決法院審酌,屬新事證,應研酌有無提起再審必要。
王美玉表示,吳明峰於1999年10月接受測謊,鑑定結果為吳說謊。經檢視其測謊錄影過程及相關圖譜資料,發現在4回施測過程中,第2回施測的圖譜膚電反應(GSR)是紅色曲線,斷裂處似以手繪藍線接續;且第4回施測圖譜所載的問題順序,與錄影中的提問順序不同,故僅第1、3回施測圖譜得進行判斷。
然而,該2回施測問題,因吳曾有偷竊前科,故於第1回控制問題「偷東西否」回答「是」,無從與相關問題進行比較。且依判圖原理,該2回施測也無從獲得「說謊」結論。此外,該測謊鑑定的測謊圖譜及測謊錄影過程,均未經原確定判決的法院調查、審酌,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新事證,得開啟再審程序。
另,原確定判決是以張姓被害人及謝姓證人說詞,作為吳明峰犯罪的基礎,但指認始於警員提供的單一相片並製作筆錄;王美玉強調,無論是就一張相片或對單獨一人所進行單一指認,極易造成誤判;且二審法官審理時,謝並未當庭明確指證吳,張出庭時吳未到庭,顯未能排除警方調查時,單一指認的錯誤風險。
此外,王美玉指出,本案員警調查過程,是預先設想吳明峰為強盜罪嫌犯,再以吸食毒品的現行犯逮捕,甚至以交出兇刀即不移送強盜罪的詐欺不正方法,欲取得自白,符合冤案辦案典型,本案有重行檢視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