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都更案居民「適足居住權」 監院糾正竹縣府
監察委員王幼玲。(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監察委員王幼玲等人調查「新竹縣政府辦理新竹市親仁段土地都市更新案」,發現竹縣府忽略當地居民已於該土地上安身立命數十年的歷史背景,更忽視政府機關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足居住權」的公法上義務,有違人權公約保障,提案糾正竹縣府並函請新竹市政府妥處見復。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高涌誠接獲王姓民眾陳情,指「竹縣府辦理『擬定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使當地住居者居住數十年安身立命之所,面臨拆屋還地處境等情」,監委立案展開調查。
監委指出,竹縣府及其委託的都市更新實施者,並未考量住居者已於該土地上安身立命數十年的歷史背景,更忽視政府機關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足居住權」的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援引民法的物上請求權等規定,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
監委強調,上述舉措有違國際公約保障的「適足居住權」,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意旨;且未體認行為時都更條例中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拆規定,隱涵有藉主管機關之介入,以審酌其拆遷安置計畫是否完備,進而兼顧保障現住居者居住權的精神,竹縣府竟捨上開規定,率而循私法程序訴請住居者返還土地,亦非可取。
監委表示,本案土地所屬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已報請竹市府審核中,請竹市府本諸國際公約「適足居住權」精神,及都更條例規定,審慎審核本案「拆遷安置計畫」,並依相關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或以專案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