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極度失智…醫不醫可預做選擇
立院三讀通過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三年後上路,屆時年滿廿歲民眾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一旦遇上重症末期、不可逆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情況時,是要接受或拒絕醫療,執行病人決定的醫師無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資料照,記者陳維仁攝)
病人自主權利法 3年後上路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三年後上路,屆時年滿廿歲民眾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一旦遇上重症末期、不可逆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情況時,是要接受或拒絕醫療,執行病人決定的醫師無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楊玉欣表示,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民眾未來可以預先決定,未來若臨床病況處於「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情況時,是否繼續治療或自然善終?這是國內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律,不僅確立病人的拒絕醫療權,也保障了病人醫療自主權。
5種病人 可拒絕醫療等善終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法,而是要讓國人能自然回歸生命終點,不要加工延長的生命,這也是歐美各國普遍承認的普世人權。本法若能早日通過,她的父親就能少受許多痛苦,「我到現在還非常懊悔」。
新法明訂,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預立醫療決定,也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決定。但應符合下列三規定:接受醫療機構提供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有其核章證明;經公證人公證或兩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註記在全民健康保險IC卡。
符合3規定 可隨時變更決定
新法也規定,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就醫決定的作為。
新法保障病人「知的權利」,明訂病人有權了解病情、醫療選項及可能風險,以規劃最後人生。楊玉欣解釋,許多病人往往因子女隱瞞病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離世,子女事後也後悔不已。
另外,新法規範醫療委任代理人資格,應以廿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除病人的繼承人外,病人的受遺贈者、病人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因病人死亡而獲得利益者,都不得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楊玉欣指出,獨居、單身與同志族群最親近的人往往都是朋友,然而朋友在現行法律上不具備任何關係,也不能代為簽署手術同意書,新法對他們幫助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