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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條例三讀通過 買賣器官最重關5年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今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眾若從國外移植購買來的活體器官,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今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眾若從國外移植購買來的活體器官,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2015/06/12 16:1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今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眾若從國外移植購買來的活體器官,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若醫師涉案違規,嚴重可廢除執業執照。

衛福部醫事司日前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根據《蘋果日報》報導,今日立院三讀通過修正案,未來到國外買器官進行移植,最高將處5年有期徒刑及150萬元罰金,在台負責後續治療的醫生也必須主動向上通報。

修正案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器官,都應是「無償方式」;有牽扯買賣行為,雙方將處1至5年徒刑,罰金30至150萬。醫師若偽造不實資格與條件摘取器官,也可罰12萬至60萬元罰款,並處停業1個月到1年,嚴重可廢止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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