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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結無效 怨偶回26年前原點

2016/05/05 08:00

首次婚姻關係持續中 可上訴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男子與周姓女子26年前結婚,13年前吵架、花錢找證人辦離婚,半年後又登記結婚,不料,張男卻在去年提出「婚姻關係仍舊不存在」訴訟。他強調,第二次結婚時,沒有舉辦公開儀式而無效;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不但第二次結婚無效,兩次結婚之間的離婚也無效,這對怨偶的婚姻狀態,維持在26年前第一次結婚,婚姻關係始終持續中,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周女於1990年結婚,2003年8月吵架辦離婚,事隔半年後,2004年2月,雙方又在台中市西屯區一處社區第二次結婚,並到西屯區戶政所登記;事隔11年,張男去年提出訴訟,向法院聲明兩人第二次結婚無效。

夫稱再結無公開儀式 應不算

張男的理由是,第二次結婚時,證人不知兩人是否真心再婚,也沒有舉辦婚禮宴客等公開儀式,違反民法修正前,「結婚應有公開儀式與證人」等規定,法院應判決雙方「婚姻關係仍舊不存在」。

周女辯駁表示,13年前(2003年)雙方吵架,花錢找報紙小廣告的職業證人辦離婚,不過,離婚之後雙方仍然持續共同生活,半年後(2004年2月)再辦理結婚;第二次結婚至今10餘年,兩人都共同生活,婚姻關係延續至今。

台中高分院認為,周女承認第二次結婚時,她自認與張男始終是夫妻,「沒有特別去舉行公開的儀式,只是去補辦一個登記」,依據修正前的民法,第二次結婚無效。

離婚後還同居 法院認非真意

不過,台中高分院還認為,兩人在2003年8月離婚後仍持續同居,顯然都沒有離婚的真意;另外,離婚的「職業證人」也不知兩人是否真心要離婚,因此,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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