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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公款1750萬 交大退休教授判1年半

2016/01/24 08: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電機工程博士、交大電子工程研究所退休教授羅正忠,被控於任職台灣集成電路技術服務公司總經理期間,侵吞股東投資的1750萬元,新竹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1年6月。

法官調查,由於集成公司營運狀況不佳,戴姓與黃姓大股東所持股份價值遠低於票面金額,且陸續借款給集成3000多萬元周轉,已無意願繼續投資,時任總經理的羅正忠為說服繼續投資,95年5月簽立借據、備忘錄,承諾以票面金額購買戴、黃等人所持股份的75% ,並就先前3000多萬元股東往來借款一事,負清償之責,保證投資金額於10年內全數取回,並簽發面額均為1億500萬元的本票給戴、黃。

96年間,因集成營運未見起色,戴、黃無意繼續投資,經羅正忠介紹知悉茹姓女子、連姓男子有意購買戴、黃所持股份,洽談後於96年10月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由茹女購買戴、黃等人所持股份的85%,及就股東往來約4900多萬元負清償之責。

事後戴、黃沒拿到錢,向羅正忠催討債務甚急,期間剛好有李姓家族另透過羅正忠介紹,有意投資認購175萬股、每股10元股份,並交付1750萬元支票,羅正忠因被催討債務甚急,未將支票存入集成帳戶,而是交給戴、黃還債。

羅正忠為掩飾業務侵占犯行,對於股東往來之會計科目編列的轉帳傳票、資產負債表均無意見簽核,事後李姓家族才知受騙。

羅正忠於庭訊時辯稱,他在96年11月22日於戴家交付支票,是為使戴相信確有新投資者,並表示此為李姓家族的投資款,然未告稱是用來清償他所積欠戴、黃等人的債務,否則戴交給他的收執上應會載明是清償債務。

合議庭認為,羅正忠僅因戴、黃等人催債甚急,竟未將支票存入集成帳戶,反而侵占入己,實屬不該,犯後還飾詞狡辯圖卸刑責,態度不佳,且直到全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犯罪後顯未見悔改之意,判刑1年6月以示懲儆,且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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