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偷被抓繳「贓款」 未下手判無罪
2015/08/25 08:00
心虛怕打掏出錢 變賊贓俱獲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神岡區王姓男子,去年9月6日凌晨3時,在自宅2樓聽到1樓有聲響,查看發現56歲的潘姓男子在大門外正要離去,王男聯想是偷竊,他大喊抓賊,潘男也拔腿就跑,被捕後還掏出800元「贓款」還給王男,此案人贓俱獲、罪證確鑿,潘男被依竊盜罪起訴。但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卻發現,潘男被冤枉了。
判決書指出,潘男當時騎機車行經王男住處,起了偷竊歪念頭,在王男住處門前探望,卻沒想到王男突然高喊抓賊,潘男尚未下手行竊,仍心虛拔腿逃逸,被抓到時心慌,掏出身上的800元交給王男,警方將潘男逮捕法辦。
有趣的是,潘男在警察局偵訊時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問題,卻對員警說,他交給王男的800元,並不是王男的錢,而是他自己的錢,希望王男能還錢。
屋主庭外私下還錢給嫌犯
王男在警察局內聽到潘男的話,心中頗不安,告訴員警說,如果他不慎拿了潘男的錢,他願意還錢,王男在偵查庭外面私下把800元還給潘男,台中地檢署則依竊盜罪起訴潘男。
潘男喊冤說,他確實起偷竊之心,但尚未下手,只在大門前探望,王男就跑出來大喊抓賊,他心虛逃逸,被抓住後,因王男作勢要打他,還喝令「把錢(贓款)拿出來」,他只好把自己攜帶的800元交給王男,卻沒想到這筆錢成了贓款。
台中地院認為,潘男只是起了偷竊的歪念頭,在王宅外觀望,尚未下手,還不是「未遂犯」,也尚未潛入王宅內,沒有觸犯法律,判決無罪,檢察官如不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