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口被鄰吐口水 侮辱告不成
2015/08/22 08: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鳳山區某大樓的陳姓男子,不滿林姓鄰居多次朝他家門口和鞋櫃吐口水,憤而提告妨害名譽,林男到案時否認犯行,檢方也認為吐口水沒吐到人,不算公然侮辱,因此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陳男和林男(52歲)是同棟大樓同層鄰居,兩人曾因細故爭執後產生嫌隙,去年12月起,陳男多次回家後都會看到家門口及鞋櫃上疑有口水痕跡,陳男調閱家門口的監錄設備,發現林男回家前,都會在陳家門口吐口水。
陳男提告後,檢警傳喚林男說明,但林男否認犯行,並辯稱他每天回家前都會左顧右盼家門口有無異狀,才會被監視器拍下他疑似吐口水的動作,不能因為他被拍到有擺頭動作,就說他吐人家口水。
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時,發現僅拍到林男在陳家門口有轉頭動作,但沒拍到有吐口水的行為,加上檢方認為,如果林男有意要侮辱陳男的人格、名譽,大可直接朝陳男的身體吐痰、吐口水,對著家門口和鞋櫃吐口水,並不會實際損害到陳男的權益,因此認定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