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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反悔假離婚 妻反控家暴真離

2014/09/01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賴姓丈夫後悔與吳姓妻子離婚,向法官承認偽造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認為離婚應屬無效,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法官認為有理,准賴男請求;但一心想擺脫丈夫的妻子,提出反訴,指控丈夫長期家暴,請求離婚,因有親屬及孩子作證,法官採信,准予離婚,並將孩子監護權判給吳女,賴男落得一場空。

離婚協議書偽簽名 判無效

賴男向法官表示,他與吳女於88年結婚,育有2女,為了銀行貸款問題,98年間與妻子協議「假離婚」,他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上偽造母親及岳母簽名,然後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母親和岳母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他和妻子名義上雖已離婚,實際上仍住在一起,直到去年6月因故爭吵,妻子才搬離,但2人婚姻關係確實存在。

法官要求賴男當庭簽字,發現筆跡確與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相符,2位證人也確實不知簽名被偽造,2證人均未親自見聞賴、吳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亦未授權他人在協議書上簽名,故該協議不符合民法規定,離婚當屬無效,賴、吳兩人婚姻關係仍有效存在。

岳母、女兒證實家暴 准離婚

吳女向法官表示,因賴男無正當工作,她為負擔家計才累積債務,賴男怕受連累才協議離婚,並非假離婚,兩人之所以還住在一起,是不想讓孩子知道父母離婚這件事,但賴男常對她咆哮、摔擲物品,多次命她搬出,她忍無可忍,於去年6月偕孩子搬出,詎料賴男竟持續騷擾跟蹤,出言恐嚇,迫使她聲請保護令,請求准予離婚。

法官調查,賴男婚後無法冷靜理性溝通,以咆哮、動手、摔擲物品等方式應對,還曾對吳女勒脖子,鮮少分擔家務,經證人吳女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證述明確,夫妻感情基礎破裂,依法准予吳女離婚請求,兩名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吳女,賴男每月應支付兩人扶養費各7500元,直到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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