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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開車定速110 超速122挨罰

2013/06/24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邱姓男子經常開車往來屏東台北之間,行駛國道時習慣啟動定速系統,設定最高速限110公里,去年11月卻吃上一張122公里的超速罰單,邱男不服,認為是測速設備出了問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法官相信警方測得數據,駁回邱男請求。

測速器有問題?申訴被駁回

汽修廠業者表示,汽車定速裝置越來越普遍,有些是原廠附加,有的則是車主另行安裝,品質參差不齊;使用一段時間後,常出現誤差,尤其遇到下坡路段,就算處於定速狀態,也常發生超速的情形,建議汽車駕駛人定期進廠檢查定速裝置,以免罰單接不完。

汽修廠︰使用會有誤差

邱姓男子去年11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古坑段北上284.1公里處,被國道警察測得時速122公里,超速12公里,開罰3000元。邱男不服,認為台北屏東每週至少開車來回一趟,都是定速在110公里,不曾接到超速罰單,懷疑是國道警察測速槍出問題,要求警方檢查該測速裝備,並撤銷罰單。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路警察局古坑分隊用來舉發的雷射測速儀,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01年12月31日止;該案舉發時,雷射測速儀尚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且照片、數據、路段等內容清楚,準確性值得信賴,邱男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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