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送收容少女 警怨法官刁難
2012/08/16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市某分局員警日前在晚間10點許送涉案少女到台南地方法院,警方痛陳法官竟要他們留下、等待開完庭,還要求他們送少女到少觀所收容,與一般由法院法警護送的程序不符,強烈感受到被法官故意刁難!
投訴員警說,10日晚間10點出頭,警方護送一位涉案的少女到台南地院,程序上是警方收受法院開出的人犯收據後即可離去,沒想到被值夜受理的鄭姓法官故意刁難。
警方指出,送少女到法院後,法官開庭時竟要求員警留下,員警在法庭外至少枯等半小時,在法官裁定收容少女,法警正請司機備車送少女到台南少年觀護所之際,法官又要求改由員警護送,他們到達少觀所時間已是深夜11點多。
員警透露,據傳這位鄭姓法官是從高雄地院調任南院,有說法指雄院與警方的默契是晚間9點半後不再收人犯,不知是否鄭法官覺得他們太晚把少女送到法院,才故意留人、變相罰員警枯候,甚至加派「護送公差」?其實,我國法律規定法院是24小時都得收人犯,法官不該「借題發揮、欺負員警!」
對於員警指控,台南地院回應說明,這位受理法官表示當天訊問時間不到10分鐘,問完後就請警方「順路」護送少女,沒想到事後員警的感受有這麼大的落差。
員警說,他們在法院至少等了半小時,不是法官講的10分鐘;且少觀所是在南市南區,他們所屬分局單位與少觀所是相反方向,怎會順路呢?法官的態度實在讓員警一肚子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