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賊砸傷壯屋主 不算強盜算竊盜
2010/10/04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強盜罪與偷竊罪只是一線之隔!苗栗縣賴姓男子入侵民宅行竊,遭陳姓屋主發現而捉住其手腕,賴某順手拿一台電扇丟向陳某,造成其受傷,檢方依「準強盜罪」將他起訴,但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賴某身形瘦小而陳某卻相對強壯,以電扇攻擊行為實在無法讓陳某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只依竊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
罪名不同 刑期差很大
由於刑法上強盜罪與偷竊罪的構成要件與罪責都不同,以刑度來看,前者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為7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賴姓男子是在去年10月間,利用夜間潛入民宅竊取1600元現金,被陳姓屋主發現而捉住其手腕,賴某為了要逃跑,順手拿起一台電扇丟向陳某,造成陳某身上多處挫傷,但陳某卻未因此鬆手,反而又捉住賴某的小腿,將他逮捕並報警處理。
檢方偵辦之後,認為賴某為求脫逃,以電扇攻擊陳某,造成其多處挫傷而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因此依「準強盜罪」將他起訴;但苗栗地院審理時,改以罪責較輕的竊盜罪論斷,判處賴某有期徒刑1年2月,檢方不服而提起上訴。
體型差異 難達不能抗拒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傳喚賴某及陳某到庭,發現賴某相當瘦小,171公分、61公斤重,而陳某卻相對強壯,185公分、89公斤重,賴某以電扇攻擊之行為,實在無法使得陳某達到「不能抗拒程度」,因此改依竊盜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