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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文誹謗 判網誌登道歉啟事

2009/12/22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地院日前審理一宗涉及誹謗而訴請賠償之案件,法官除了判處被告要賠償10萬元外,還相當難得地要求被告必須在自己的網誌上,連續7天刊登道歉啟事(見圖,記者林良哲攝),以昭公信。

女子認遭毀譽 控告索賠

判決書指出,一位住在台中市的李姓女子在無名小站上設立網誌,並經常撰寫文章來論述自己的心情,沒想到一位強姓男子上網觀看,發現李女撰寫一篇名為「有意義的紀錄」一文,就在其網誌上發言駁斥與怒罵李女,又連結到自己的網誌上,發表2篇文章,其中寫道「妳天生犯賤,被我們罵起來很爽」、「聽說妳連胸部都是做的」、「中元普渡記得幫妳無緣的孩子超渡一下」等言論。

李女不滿其言論而加以控告,除要求強某賠償50萬元外,並要在雅虎奇摩網站、無名小站等首頁刊登道歉啟事,表明其言論已造成李姓女子之名譽與隱私受損,特別致上歉意。

法官審理時,強姓男子雖承認這些言論都是他個人所發表,但表示他只寫「李小姐」,又沒有指名道姓,也沒說「李小姐」是何許人也,且在無名小站上以其怒罵之文字做為關鍵字來搜尋,雖有194個結果,卻都沒有發現「李小姐」之真正姓名,因此他主張此行為並不會貶損原告之名譽。

法官判賠並登啟事7日

但法官認為,強姓男子在其網誌中,確實有將「李小姐」之姓名寫出來,足以讓人得知,但鑑於強姓男子與李姓女子都不是名人,而其網誌上雖是公開之言論,卻必須上網並連結上該網誌才能看見,一般只有其親朋好友才會點閱,因此只判處強姓男子賠償10萬元,並且必須在自己的網誌上刊登道歉啟事7日,即能達到公開道歉、回復李女名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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