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住不安寧 賣方敗訴還錢
2009/07/25 06:00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譚姓女子花207萬元購買大樓內一間房屋,入住數個月後,常感到有靈異現象,還從社區一名女子口中得知其丈夫曾在屋內上吊身亡,才獲知住在「凶宅」內,於是訴請法院解除契約、返還價金,賣方雖辯稱不知是凶宅,但法官認為,凶宅是有重大瑕疵的不動產,判賣方敗訴還錢。
仲介公司說不是凶宅才買
譚姓女子說,96年8月與廖姓女子簽訂買賣契約書,以總價207萬元,購買廖女坐落於嘉義市北港路某大樓內的房屋及基地。
她說,訂契約前,她向仲介公司查詢屋況,問明購買的房屋是不是凶宅,仲介公司表示不是。她繳納全部價款,舉家遷入居住,但常感到有靈異現象,讓她覺得怪怪的。
入住才知屋內有人自殺身亡
不久之後,同住在社區內的一名紀姓女子告訴她,自己的丈夫在她所購買的房屋內自殺身亡,後來房子所有權人─她的小姑,才將房地低價賣給廖女。
譚女說,屋內曾發生有人上吊身亡事故,是交易價值上的重大瑕疵,出賣人要付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她要求被告解除契約並返還207萬元。
廖女則表示,當初是以150萬元購得的房屋,不知道是凶宅,她還支出服務費、裝潢及稅金等費用,成本約200萬元,無低價購入再出售圖利的情事。
法官同意買方解除契約
法官經查確定紀女的丈夫是在屋內廚房以童軍繩上吊身亡,認為此種凶宅會嚴重影響大眾購買的意願及降低價格,應是重大瑕疵,因此同意譚女的請求解除契約,判廖女需返還2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