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報名費與獎金分配 列偵查重點
2009/05/31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針對台中市舉辦撲克牌大賽一事,台中地檢署指出,必須針對是否涉及對賭、抽頭等行為進行了解,若僅為競賽性質,且參與者所繳交的報名費總額與主辦單位的行政與獎金支出相近時,就難以認定其涉及賭博。
依據刑法第21章的賭博罪來說,賭博是指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負,以決定財物之輸贏。因此只要有對賭、抽頭等行為,並涉及財物之輸贏,就一定會構成賭博罪,但是賭博與競賽經常只有一線之隔,必須針對個案來認定。
2007年12月15日,中華麻將競技協會在台北舉辦麻將比賽,規定繳交入會費600元及年費1200元就能成為會員,而會員在每次比賽時要繳1000元報名費,以初賽、決賽等方式累積積分,積分最高者可獨得5萬元獎金。
由於該比賽的報名費及當場入會費被檢察官認定是賭資,由士林地檢署偵辦之後依賭博罪嫌將協會理事長張華特、主委楊育彰及現場負責人蔡少綸等3人起訴,但隔年11月法院宣判,卻認定其競賽意味濃厚,且報名費不足以支付獎金,並沒有營利意圖,判決被告無罪。
雖然該麻將大賽負責人被判無罪,但2007年台中縣大發賽鴿協會,卻因會長涉及抽取5%的報名費做為佣金,而遭台中高分院依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台中地檢署表示,有關撲克牌大賽一事,必須針對其是否涉及對賭、抽頭等行為進行了解,而其報名費用與獎金的分配也是偵辦重點,必須加以釐清,才能認定撲克牌大賽是否涉及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