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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接連輾過路人 後兩車無罪

2007/08/14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一名牽腳踏車過馬路的行人,被3輛車子相繼撞上、輾過身亡,3名駕駛刑責為何?答案是第1個肇事者被一審判「有罪」、第2個與第3個肇事者分別被判「無罪」與「不起訴」。

台南地檢署指出,9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許,男子陳朝進(50歲)牽腳踏車違規穿越台南縣新化鎮中山路開運橋(即台20線10公里處)。

男子林憲鴻於當晚10時36分34秒駕小客車行經該處,煞車不及、撞上陳朝進後逃逸,致陳某倒地後頭部創傷合併頭骨折、顱內出血與腦挫傷等傷害,後又陸續遭林國全(10時36分53秒)、陳首成(10時37分40秒)所駕駛的兩輛車閃避不及相繼輾過,陳朝進當場死亡,林國全肇事後也駕車逃逸。

肇事的林憲鴻被起訴後,94年間,台南地院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兩罪名判他1年2個月徒刑,由於他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給予緩刑3年自新機會。

檢方表示,由於林國全同樣輾過倒地的陳朝進,並肇事逃逸,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第3個肇事者陳首成獲檢方不起訴。

針對林國全部分,台南地院合議庭法官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死者身上的傷勢,何者是生前所致?何者是死後造成?法醫所說明,難以認定那個傷勢是生前或死後造成。合議庭據此表示,無法認定林國全車子對陳朝進的輾壓傷是在陳某生前或死後造成。

法醫所鑑定指出,陳朝進被撞後可能很短時間內死亡(不足3至5分鐘),合議庭法官表示,這鑑定無法明確判斷陳朝進的死亡時間,雖道路監視器拍下林憲鴻與林國全兩車的車行時間距離可能為19秒,縱然相近,也不能排除陳朝進在被林憲鴻撞後19秒內死亡的可能性。

南院合議庭法官表示,構成刑法過失致人於死罪的「人」,要件須是「活人」狀態,既然檢警與法醫研究所無法具體舉證林國全車子輾過陳朝進時,陳朝進仍是存活狀態,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判處林國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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