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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盜拷光碟販售 判賠5萬

2007/01/10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台科技大學一名翁姓女學生盜拷美國微軟公司發行的遊戲光碟,經由網路販售,微軟提告求償2百萬元台幣,台南高分院考量翁女為幫父母貼補貧困家計出此下策、販售所得僅4千餘元,判翁女賠微軟5萬元、另在報紙刊登判決書。

遊戲光碟 微軟公司擁有

微軟表示,翁女明知「世紀帝國2帝王世紀」、「世紀帝國2征服者入侵」等遊戲光碟是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的電腦程式著作。

翁女未經微軟同意或授權,於94年9月在其位於台南縣安定鄉的住處,以電腦燒錄機盜拷遊戲光碟再上網進入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盜版遊戲光碟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每片盜版光碟售價140元。

95年3月23日,警方在翁女住處搜獲13片盜版遊戲光碟,經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南高分院刑事庭判刑8個月、緩刑2年確定;民事部分,微軟要求翁女賠償2百萬元,並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販售半年 利潤微乎其微

翁女稱,她販售的盜版遊戲光碟期間前後僅有半年,也只賣出29件,所得4060元,利潤微乎其微;因家境困苦,從高中到大學她都申請助學貸款,為幫父母分憂解勞,才在網路販賣盜版光碟,如微軟求償2百萬元,對她與雙親來說簡直是天文數字,有可能被逼的走上絕路。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翁女販賣盜版光碟雖已觸法,所得微薄、其情殊值憫恕,因此判翁女賠5萬元給微軟、並依該院規定格式在報紙刊登判決書為宜,該案還可上訴三審。


盜拷、販售遊戲光碟民、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3項: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5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89條: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報紙、雜誌。

刑事部分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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