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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 判還遠通逾5千萬繳費單郵資

2016/01/21 06:00

〔記者黃欣柏、甘芝萁/綜合報導〕遠通電收與國道高速公路局在ETC服務的契約中,原約定用路人欠繳高速公路通行費時,遠通電收只須以掛號信通知繳費,但後來高公局「追加」要求遠通須先以平信通知,並「允諾」會負擔郵簡印製費用及郵資,遠通電收從前年一月十六日到去年八月卅一日間共先墊付五五八三萬五六八六元,向高公局追討不成後提告,台北地院認定高公局依法須負擔此費用,昨全額判准,可上訴。

學者籲建立BOT合作正常機制

高公局指出,因立法院後來認為交通部以國道基金替遠通電收負擔該筆費用是「圖利遠通電收」,做出決議要求交通部立即停止,因此歉難給付。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該決議的內容逾越立委職權,屬於法定外之決議,對行政部門而言僅具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效果,既然雙方當初已合意約定由高公局負擔費用,高公局就應全額給付;高公局表示,待看到判決書後會再與律師研究是否上訴。

除了此案外,遠通有三筆款項遭高公局開罰未繳,包括eTag利用率未達標準遭罰約四億、計程建置落後遭罰一億多,和未依約完成國道收費員全數轉職轉置開罰四百五十萬;三案都由司法審理中。

逢甲大學運管系副教授李克聰認為,eTag的案子政府與遠通本是合作關係,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但發生狀況後,交通部卻在合約規定上讓步,才會形成今天局面,建議高公局一定要繼續訴訟,建立政府與民間BOT合作的正常機制,遠通也不要完全用法的角度來解決事情,否則恐影響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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