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大客車 酒駕就吊照
2005/01/11 06:00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九份條款」,未來營業大客車駕駛人若有酒後或吸毒駕車情形,將處以吊銷駕照的嚴厲處分,以避免去年十月台北縣九份的遊覽車大車禍慘劇再度發生。
昨天委員會中,連交通部次長張家祝都主動提議要求增列規定,認為遊覽車、公車等營業大客車駕駛,因大客車重力加速度大,載的人又多,若有酒醉或吸毒後駕車,將嚴重威脅交通安全,因此主張應予加重處分。
此外,坊間的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等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未來將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否則將處新台幣一千兩百元至三千六百元罰鍰。
對於目前無照駕駛一併吊扣車輛牌照的規定,昨天交委會初審時也一併刪除,僅對未善盡查證責任允許無照駕駛的車主,予該部車輛違規記點處分;另駕駛人若在駕照吊扣期間繼續駕駛車輛,一經查獲即吊銷其駕照。
對於取消車裝測速雷達處分、取消交通違規易處吊扣駕照、加重嚴重超速者處分,以及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取消「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改定重新考照年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