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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兩套版本 民眾當心被吃定

2021/03/28 05:30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內政部去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預售屋建案今年7月起必須將契約送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核備,桃園市有民眾向議員黃家齊反映,以往常有實際簽約的契約,和建商送市府核備的契約是兩套版本,根本是吃定民眾,對此,市府地政局地價科長高曜堂表示,契約內容若牴觸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無效,若民眾發現契約有問題,可向地政局或市府消保官反映。

內容若牴觸內政部版本 無效

高曜堂說,預售屋契約最常見的問題在「磋商條款」,這不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但建商很容易在磋商時與定型化契約有所衝突,磋商條款大都涉及預售屋付款、交屋、房屋售後服務方式等。

例如消費者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但建商常常在最後的交屋款只有1%,另如交屋日期若載明以「使用執照」取得日期為主,也違反定期化契約規定要有明確交屋日期,有上述情形者,磋商條款無效。

「磋商條款」 常與定型化契約衝突

高表示,定型化契約還有「不得記載事項」,例如契約言明廣告僅供參考,最後仍以實際交屋為主,這也違反規定,因為廣告屬於銷售合約的一部分,廣告內的山水景觀都必須履行。

廣告屬合約一部分 必須履行

他還提到,去年針對預售屋共稽查19次60個建案,契約完全符合定型化契約規定的只有5案,經糾正後,已經全部符合規定,常見的錯誤態樣除「交屋保留款」、「交屋日期」,還有停車位種類、高度沒有標示清楚,保固期限及範圍起算日應為買方完成交屋日起,並非使用執照核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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