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看法/夫妻檔若隱匿病情又傳人 最重可判3年
〔記者錢利忠、吳政峰、楊國文/台北報導〕高檢署昨指示桃園地檢署分案調查旅美夫妻檔涉隱匿病情搭機返台案,據了解,檢方追查重點在於,夫妻檔在美是否有就診紀錄?有無確診?法界指出,此對夫妻若隱匿病情搭機返台,即觸犯可判刑兩年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防疫條例),一旦有傳染給機上人員,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最重可判刑三年。
高檢署指出,該對夫婦倘若在美國已確診染病,仍隱瞞疫情搭飛機返台,則觸犯防疫條例第十三條中,有關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的相關規定,可處兩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即明知染病仍隱匿,就算沒傳染給其他人也構成犯罪。
須舉證是傳染源 才能論罪
高檢署表示,而如果這對夫婦隱匿病情搭機,並傳染給飛機機組員或其他乘客,則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中,有關明知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此罪的要件,須有其他被傳染者出現,且檢方須舉證傳染源是這對夫婦,方可論罪。
律師翁維倫指出,防疫條例處罰的對象是故意犯,只要是疑似染病且有傳染他人之虞,就會成罪。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齡梓則認為,若疾管署已規定在國外疑似染上武漢肺炎的人不准上飛機,或要求乘客搭乘國籍航空時有主動申報疑似罹病的義務,該對夫妻有可能涉犯防疫條例第十三條相關規定。
不過,若疾管署沒有類似規定,且兩人在美國沒有確診,只是懷疑自己染病所以跑回來,成罪的機率不高。
律師林曜辰則認為,為防範境外移入破口,我國主管機關有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回台的國籍班機配合必要管制和防疫措施,且不必賠償相關損失;但對其他國籍的航空公司無法要求其配合我國採取管制及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