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揮官有權公布違反檢疫姓名
2020/03/17 05:30
〔記者陳鈺馥、陳慰慈/台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天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師生本學期結束前禁止出國,不少人質疑適法性。法務部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該條例賦予指揮官權限,且違反者可處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指揮中心也公布執意赴第三級地區旅遊若確診武漢肺炎,將公布姓名。對此,法務部表示,根據上述特別條例第八條規定,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在臉書發文呼籲,「沒必要跑去被列為第三級警告的地方」,非必要前往第三級疫情警告國家將取消隔離補償金。
「無代誌、莫出國!」蘇揆強調,從三月十七日起,國人在指揮中心發布第三級警告後,仍然前往那些國家或地區進行非必要旅遊,回國因此需要接受隔離或檢疫,政府將取消發給一天一千元的防疫補償金,請國人出國前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