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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翻車33死 業者「無責」全不起訴/檢方認定司機超速為肇事主因 罹難者家屬將循民事求償

遊覽車翻覆多日後,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中)、負責人周繼弘(右)與友力負責人黃河清(左)出面說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遊覽車翻覆多日後,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中)、負責人周繼弘(右)與友力負責人黃河清(左)出面說明。(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7/09/05 06: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翻覆造成三十三死、十一傷慘劇,罹難者家屬控告蝶戀花、友力通運負責人及員工等八人業務過失致死,士林地檢署認定肇事主因是司機康育薰超速,其餘被告無刑責,但因康已死亡,全案處分不起訴。家屬代表陳靖堯得知結果回應:「不意外,台灣法律就是這樣。」他們將另循民事途徑求償。

「不意外,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士檢今年三月對外指出,二月十三日當晚遊覽車駛出國道五號南港隧道,時速為八十四公里,經過一面五十公里、三面四十公里限速牌,卻沒有煞車減速,以高速九十八公里駛進國道三號匝道,入彎時單側輪胎就已飄移,翻覆時速度仍有七十九公里,暗指超速為事故主因。

家屬質疑武陵賞櫻一日遊行程過於緊密,司機無法充分休息,可能過勞,車輛老舊、輪胎痕不平均也是釀禍原因,對康育薰、領隊蕭如進、蝶戀花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宏父子、負責行程規劃、駕駛管理的兩名員工及友力負責人黃河清 、黃鳳珠兄妹提告業務過失致死。

驗車合格 輪胎、煞車也沒故障

檢方不起訴指出,肇事遊覽車於八十七年十月取得合格行照,雖然同年十二月、九十七年兩度修法,訂定更嚴格的車體規格及安全性測試,但僅要求新車,未規範立法前的舊車。

肇事遊覽車最後三次至北區監理所驗車皆合格,去年二月至案發前一個月總共進廠保養七次均無異常,案發後鑑定煞車系統沒有故障,輪胎也未磨損到指示點。

司機休息未滿10小時 違反勞基法

康育薰大體經解剖化驗,沒有毒品、酒精反應或心腦血管疾病,今年一月間臨時請假兩天獲准,案發前三天(二月十日)也有休假。

康育薰月出勤天數最高廿八天、最長曾連續上班十七天,案發前一天工作到凌晨才回家,隔天早上八時許又出車,休息未滿十小時,案發當天又駕車近九個半小時,確實違反勞基法。

不過,行車紀錄器及沿途監視器皆顯示康育薰正常駕駛沒有異狀,倖存團員也證稱行車平穩,沒有忽快忽慢或急煞的狀況,難認康育薰因超時工作,恍神疏忽肇事,除非有其他積極證據,否則未達起訴門檻。

道路設計部分,檢方委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認定該匝道從入彎到出彎,臨界速限分別為時速八十七公里、六十四公里及七十三公里,若依四十公里限速行駛,不可能會翻車,符合設計規範,但因屬危險路段,建議交通部可將該處○.八公尺護欄,加高至一.四公尺。

蝶戀花遊覽車今年2月13日在國道五號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蝶戀花遊覽車今年2月13日在國道五號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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