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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歐盟舉紅牌 非法捕撈將祭重罰

    我國遠洋漁業年產值約五、六百億,遭貿易制裁,光是輸歐漁獲貿易損失粗估就達七十億元。(本報情境照)

    我國遠洋漁業年產值約五、六百億,遭貿易制裁,光是輸歐漁獲貿易損失粗估就達七十億元。(本報情境照)

    2016/07/06 06:00

    〔記者林良昇、吳欣恬、江志雄/綜合報導〕為回應歐盟將台灣列入遠洋漁業「黃牌」,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漁業三法」修正案,明定從事遠洋漁業漁船相關規定,並將無漁業證照、未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等列為重大違規行為,依漁船噸數分四級處不同罰鍰,最重罰鍰可達三千萬元;累犯者罰則加重,最多可罰到四千五百萬元。

    若遭紅牌制裁 漁獲損失70億

    農委會表示,七月十五日會將「漁業三法」完整法案和其他具體行政措施送往歐盟,期待有正面結果,「至少避免被舉紅牌」。

    歐盟分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第一次是今年三月底、第二階段是九月底、最後期限則是明年三月底;若審查未過,將遭貿易制裁、列入「紅牌」。我國遠洋漁業年產值約五、六百億,遭貿易制裁,光是輸歐漁獲貿易損失粗估就達七十億元,若美、日各國跟進制裁台灣,更將重創遠洋漁業。

    宜蘭縣蘇澳區漁會總幹事林月英說,懲處這麼重的新法,「過了絕對不會高興」。但她也說,台灣這次被歐盟掐著脖子,「沒過不行」,漁會願意協助向漁民宣導新法,避免違規。台灣區鮪魚公會總幹事黃昭欽指出,過去遠洋漁業很多易疏忽的地方,以後要更小心謹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漁業三法」修正案,其中至關重要的《遠洋漁業條例》,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遠洋漁業條例》明定,無漁業證照或無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無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偽造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等漁船標誌、使用禁止漁具等,列為十九項重大違規行為,依法得收回其漁業證照最久兩年,最重可廢止。

    除扣照或廢照外,也明定罰鍰,將漁船噸數分為四級,處不同額度罰鍰。若為總噸數五百噸以上的漁船,可處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總噸數未滿五十噸的漁船,則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所處罰鍰低於漁獲價值,則按漁獲價值處最高五倍罰鍰。另也明定,近三年違規兩次以上,罰則加重,最高可處四千五百萬元罰鍰。

    另外,有關遮蔽漁船標誌及捕撈、持有禁捕魚種等違法行為,經協商後,昨三讀條文刪除審查會所增列之「故意」一詞,讓規範更為嚴格。

    我國籍漁船因被國際組織以及外國媒體報導非法作業,歐盟執委會在二○一五年十月一日宣布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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