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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私校法 私校捐款可全數抵稅

2012/12/27 19:24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27)日初審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明訂個人或營利事業等捐款給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可全數列舉為所得稅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按「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現行規定,個人或是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給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列舉所得稅扣除額,但個人捐款不可超過綜合所得稅總額的50%,營利事業捐款不可超過所得總額的25%。

今日初審後,私立學校捐贈扣除額可與公立學校一樣,可全數列舉為所得稅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另外,教委會也初審通過「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的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設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校長職責,報請主管機管核定。而初審也通過「開放私立學校租用土地來源」,現行私校可承租私人土地,並且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至少承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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