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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遞補不到半年 屏縣議員張振亮涉賄二審有罪即起停權

張振亮去年11月才遞補屏東縣議員。(記者葉永騫攝)

張振亮去年11月才遞補屏東縣議員。(記者葉永騫攝)

2024/05/07 14:50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去年(2023年)11月10日才遞補為縣議員,但他在前年競選時涉嫌賄選,一審無罪,高雄高分院今(7日)二審宣判,依刑求賄賂罪,判張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依選罷法規定,張即日起停止其議員職權;張振亮獲悉後喊冤,表示將上訴。

民進黨籍張振亮屬屏縣議員選舉第2選區,因為同選區吳亮慶被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前年為落選頭的張振亮去年11月依法遞補為縣議員,才上任不到半年,今天傳出其涉案件二審逆轉,被判有罪。

張振亮今天(7日)獲悉判決結果後喊冤,表示「不公平」,將和律師討論研究後上訴。

選委會說明,此案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因此依選罷法第117條,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停權期間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及出國考察費不予支給,經改判無罪時,才能在任期屆滿前復職。

該案檢方指控,張2022年參選縣議員涉嫌當面交付30萬元賄款予江姓前高樹鄉代,將2人依涉嫌違反選罷法起訴。屏東地院一審判決2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改判有罪,依違反選罷法判處張有期徒刑8月,江判4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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