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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開花母蟹 漁業署增訂腹甲不離身規定

腹部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圖由漁業署提供)

腹部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圖由漁業署提供)

2023/03/29 15:45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每年8至12月是螃蟹的繁殖高峰,為海洋永續,漁業署去年7月時修正規定,每年8月至12月底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卻衍生亂象,不肖業者為避規將抱卵腹甲剝除,漁業署今(29日)再次公告修正蟳蟹管制措施規範,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違規開罰3萬至15萬元。

漁業署於去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把抱卵母蟹禁漁期延長2個月,並不得販售,但是民眾同年10月於漁港發現經切除且散落之蟳蟹抱卵腹甲,疑有規避法規的嫌疑後;漁業署於11月舉行會議討論後,決定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之強化管理作為。

漁業署表示,本次修正增列每年8月至12月抱卵母蟹禁漁期間,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以及每年8月至12月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可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漁業署表示,該罰採一案一罰,而非一隻一罰。

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圖由漁業署提供)

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圖由漁業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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