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委任律師發聲明 駁部分媒體:勿以訛傳訛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日前監察院公布第3次調查報告,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彈劾、申誡,司法判決無罪後,監察院的最新報告也認為翁並沒有不實申報、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但仍有部分媒體主張翁的財產申報等仍有問題等,
對此翁的法律顧問律師葉建廷指出太多報導與事實不符,發出3點聲明如下。
一、部分媒體稱: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的確定刑事判決中,已經認定翁啟惠先生不實申報財產及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然而事實是,該刑事判決之範圍,僅審理刑事責任之有無,並未涉及這兩個牽涉行政程序的部分。媒體之相關報導,顯與事實不符。
二、又部分媒體轉述特定監察委員之說法稱:翁啟惠先生對於贈與股票之過程,前後說詞不一。然而事實是,在刑事偵審程序中,調查的是資金來源,而非贈與之過程;況且所有事證,包括翁啟惠先生在刑事偵審程序中的所有筆錄及書狀,都已在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中呈現,且經言詞辯論後,訴願會綜合所有事證,已分年度三次認定翁啟惠先生並沒有不實申報財產之行為。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也三度認定翁啟惠先生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規定。監察院訴願會乃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件之最終認定機關,特定監察委員不服其決定,仍繼續以片段事實做主觀推測,甚至對外發言,令人遺憾。
三、部分報導又稱:公懲會已判定翁啟惠先生有財產申報不實及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之行為。然而事實是:公懲會在第一次審理時,訴願會尚未做出前述決定,因此是以最初監察院移送的錯誤事實做判斷;而在後續的再審程序中,監察院的回函及到庭代表,竟然違反自己的監察院訴願決定以及調查報告,繼續陳述錯誤的事實。這是翁啟惠先生在再審程序中未曾受到公平對待的最明顯例證。
僅澄清如上,並請部分媒體在報導及評論之前,做到最基本的事實查證,不要繼續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