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冤枉而受彈劾 翁啟惠:感謝監察院重新檢視事實還我清白
首次上稿 03-21 23:48
更新時間 03-22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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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遭指涉入「浩鼎案」於2018年獲判無罪定讞,但監察院卻於2017年通過彈劾,導致翁遭判申誡,翁多次向監院陳情爭取撤銷申誡;監委蔡崇義等人近日發布針對翁案第三次作的調查報告,逆轉認定監院廉政、訴願委員會早於2019年及2020年決議認定翁並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無財產申報不實;翁將可據此向法院聲請再審。
翁啟惠21日晚間發布聲明指出,如他一向所堅持,當年的起訴、彈劾及公懲會因此做出申誡,都是基於錯誤事實,且已嚴重傷害他的名譽。對於此次監察院在收到陳情後,願意依據彈劾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重新檢視整個事實,並提出詳盡的結論,釐清事實,還他清白,他要致上誠摯謝意。
他指出,先前他遭遇司法事件時,在法院未審判前即受到監察院以九大缺失提起彈劾,但隨著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主要僅有「是否財產申報不實,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在司法程序後尚未釐清。
而公懲會先前作出申誡,理由是「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翁啟惠指出,但是在嗣後程序中,上屆及這屆監察院已分別於2019年及2020年經過訴願委員會詳查,確認他並沒有不實申報財產;此外,這兩屆監察院嗣後於2019年及2020年主動進行的獨立調查中,也認定他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中研院也從未認定他有違背任何規定。均已證明翁沒有「不實申報財產,因而造成利益衝突」的任何行為。
翁啟惠指出,先前雖整理資料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詎料在監察院向公懲會提出的回覆及公懲會開庭時的陳述,都無視前述訴願會的議決及監察院自行調查報告內容,繼續基於錯誤事實指摘我違反規定,導致他在再審中也不能獲得公平對待。
翁啟惠強調,這也是他再次陳情的主要原因。而監察院此次結論同意「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之原則應該被適用,亦即監察院對外(包括對公懲會)不得再做不同陳述,這也證明了他的陳情是有道理的。
翁啟惠表示,作為一個因冤枉而受到彈劾、且在嗣後程序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民,他是合法的提起陳情。雖然,他對於監察院應利用何種程序重新審視已經調查過的案件,並不了解,也無從評論,但監察院在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形下,願意重新審視過往案件,他個人認為是值得鼓勵及肯定的,這也才符合設立監察院及人權立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