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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案」一案3查? 蔡崇義:每個報告所涉重點不同

監委蔡崇義。(資料照)

監委蔡崇義。(資料照)

2021/03/22 18:0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浩鼎案」刑事部分獲判無罪,行政疏失部分卻被監察院彈劾,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為懲戒法庭)判處申誡,翁多次向監院陳情,監委蔡崇義等人日前公布翁案第3份調查報告,指翁並無財產申報不實,監院未正確函復公懲會,使其再審程序受到不公平對待。蔡等人也強調,翁案雖有3個調查報告,但每個報告所涉重點各不相同。此在監院的調查案中多有前例。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調查指出,翁啟惠於今年1月14日、26日向監院提出陳訴,認為司法已證明其清白,但彈劾仍存在,傷害其名譽。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3月10日審查通過蔡等人所提調查報告,彙整彈劾翁之後,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和廉政委員會的決議再行釐清說明,並回復翁。

報告指出,2017年監院依當時取得的事證彈劾翁啟惠,並無錯誤,但依據訴願法規定,訴願的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監院2019年3月28日及2020年2月27日訴願決定,已撤銷翁的裁罰,有關財產申報的行政職權,自應遵守訴願決定。

但,2019年5月24日及2020年5月22日,監院就翁啟惠聲請再審的理由所表示的核閱意見,公懲會仍以被撤銷的處分,認翁擁有浩鼎公司529張股票未依法申報及其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等,須負行政疏失責任,認定翁提再審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此與訴願的決定有違,似有誤會,應予陳明。

報告也指出,翁啟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部分,監院訴願決定,已審認翁不具有隱匿而為不實申報之故意,撤銷翁的裁罰。至於翁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部分,監院廉政委員會2019年2月20日、2020年3月18日決議,也已認為查無具體事證,堪認翁違反利衝法的規定。

3位監委表示,依據翁的電子郵件,浩鼎股票是以翁子女投資的角度,由家庭信託基金支出購買股票,美國與我國的法令尚有不同等情,翁意欲將名下財產贈與給子女並非借名登記,非無理由。

3位監委說,公懲會2019年4月判決,就翁以鄭秀珍名義所擁有的529張浩鼎公司股票未依法據實申報,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部分判決申誡,但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認定翁子女翁郁琇名義的股票部分,乃以其家庭基金購買而贈與子女,翁未予申報,應無違失。

3位監委指出,公務員違法失職者,彈劾後應送請懲戒法院審議,事後若有情事變更發現新事證,被彈劾人就發現的新事證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救濟,以保障其權益。

3位監委也強調,每一個議題有多個面向,衡諸翁案在監院雖有3個相關的調查報告,但每個調查報告所涉重點各不相同。此在監院的調查案中多有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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