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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諷刺!加利宣稱為員工混充口罩 卻曾苛待員工判賠15萬

加利昨宣稱為員工才混充口罩,今卻被爆出曾被員工指控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判賠15萬餘元。(資料照)

加利昨宣稱為員工才混充口罩,今卻被爆出曾被員工指控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判賠15萬餘元。(資料照)

2020/09/04 10:5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以中國製口罩混充實名制口罩的加利科技老闆林明進,昨宣稱為了員工才混充口罩。但諷刺的是,加利先前卻曾被員工指控,未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未依法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同時未給付特別休假工資,更短報投保薪資,提告求償;法院最終判加利應賠償15萬餘元。

這名員工主張,他自2009年9月24日起在加利擔任機器設備維護人員,每月工資4.5萬元,但加利2012年3月31日以勞基法中「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規定為由,將他資遣。

員工認為,加利並未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未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同時未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且在為他投保勞保時,還短報投保薪資,並因而短少提撥他原應有的勞工退休金,故索賠20萬餘元。

加利辯稱,公司明訂工作時間禁止使用個人行動電話或將行動電話帶入廠區,否則依規定開除;但該員工到職以來除上班經常打電話聊天、打瞌睡外,對公司交辦工作也一再拖延,甚至到離職日仍未完成,才會終止雙方契約。

法官認為,加利在員工離職後並未立即遞補,故採信加利依「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為由,將員工資遣。

但員工雖偶有午睡超過規定時間,並將手機帶進廠區等違反規則行為,不過這些行為並未嚴重影響加利利益,且尚可透過扣薪、警告、記過等懲處手段處理,繼續僱傭關係,故判加利應賠償員工預告薪資、資遣費、特休假工資、就業獎助津貼等,共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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