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相差1分鐘被開2張交通罰單…
2016/09/08 10:27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差1個月法條規定差真多!廖姓民眾上月10日上午在國道和快速公路道路銜接匝道口,相差1分鐘,不到1公里,接連被以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由開出罰單。南投監理站表示,8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沒有兩處罰需相隔過久和多遠的規定,9月起改以第33條第1款處罰,兩處罰就得相隔6分鐘、6公里。
這位廖姓民眾是在上月10日的7點56分及7點57分被拍到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兩張都是被民眾拍照檢舉,只是開單的單位不同,一張是國道警察,一張是警分局。廖姓民眾告訴本報記者,其實會po這兩張罰單,是想提醒大家變換車道切記打方向燈。
南投監理站表示,8月適用道交條例第48條,可處600到1800元罰鍰,本月起罰款改以第33條第1項來處罰,罰鍰調高為3000到6000元,可是有附加但書,兩處罰須相隔6分鐘、6公里,因此差1個月處罰就不同。
國道七隊名間分隊則提醒,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真的很危險,處罰只是希望駕駛人為自身和他人安全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