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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公布匯流新法其中之一草案 徵詢外界意見

2015/10/15 17:23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推動匯流修法,今天

昨委員會議討論的「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簡稱該草案),NCC表示,對該草案內容尚未實質審查,決議先對外公布此版本草案條文,並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俟彙整檢討後,再對草案內容進行審查定案。

NCC指出,自102年起即著手辦理匯流法案起草事宜,期間曾舉辦11次匯流修法重要議題對外意見徵詢,至104年9月止,會內並召開53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五部法典條文草案立法方向及內容,今天公布之「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是五部法典其中之一,內容計有10章116條,歡迎各界至該會全球資訊網首頁之通訊傳播匯流修法專區,點選進入意見回覆網頁閱覽。如欲提供意見或提出具體建議者,請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系統後,提供寶貴意見。

NCC表示,現行廣電三法對於政黨、政府投資廣播電視事業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受裁罰對象為廣電事業,其合理性已有疑義;而目前行政院草擬的政黨法明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預算法則規範政府預算之編列及執行內容,並受立法院監督;因此,第二階段修法因而回歸管制本源,由預算法及政黨法規範政府及政黨投資廣電事業,可以有效合理地加以管制。

NCC說明,現行廣電法禁止外資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為增加廣電事業活水,考量適度引進外資,該會參考其他國家對外資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之規定,如日本為20%,美國限制外資直接持股為20%,間接持股為25%,於該草案中規定外資仍不得直接持有,但放寬外資得間接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權20%以下,同時仍限制外國人不得為事業之發起人、董事及監察人,僅得為間接持股之股東,外國人無法直接介入無線廣電事業之經營管理。

至於陸資部分,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陸資投資正面表列-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等規定,廣播電視業(含無線廣播電視、境內外衛星廣播電視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目前仍列為不得投資之業別項目。

NCC強調,該草案主要係以漸進匯流方式,維持現行垂直管制架構,同時逐步趨向層級化管理,例如:放寬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事業得不自建基礎網路,可改以委託他事業播送、與他事業共同建置或租用他人網路之方式傳輸內容;現行在有線電視平臺播出的衛星頻道,在修法後亦可以在無線電視平臺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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