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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機車給16歲友人騎自摔亡 18歲男判賠 律師這麼看

十八歲蔡姓男子買機車給十六歲林姓少男友人騎用,致林男自摔身亡,台南地院判蔡男須共賠五十六萬多元給林男父母。(資料照)

十八歲蔡姓男子買機車給十六歲林姓少男友人騎用,致林男自摔身亡,台南地院判蔡男須共賠五十六萬多元給林男父母。(資料照)

2023/11/2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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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衰!買機車給16歲友人騎自摔亡 18歲男判賠56萬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一名男子買機車提供16歲少年騎乘,結果少年騎車自 摔身亡。律師江信賢指出,民法184條第2項所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而騎乘機車須年滿18歲才能考取駕照及騎乘,未考領駕照之前,不得騎乘機車。本案蔡姓男子買車提供給16歲少年騎乘,已違反民法184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如果故意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依法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就是指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言;或雖非直接以保護他人為目的,而是藉由行政措施以保障他人之權利或利益不受侵害者,也包含在內。

江信賢舉例說,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中規範道路用路人應該遵循的速度、車道或號誌,解釋上當然是屬於保護每1個用路人的安全,如果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律上當然會推定有過失。其他實務上曾經認定保護他人的法律還包含消防法、設置標準、建築法等規範,重點在於若法律制定的目的是要保護個人權益,依法大家就要遵守,否則會認定有過失。不過,需注意的是當發生損害結果,一定要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有因果關係,才需要負責。

他表示,以本案為例,若行為人明知駕駛者沒有駕照,仍然提供車輛給駕駛者行駛於馬路上,對其他用路人都是一個危險的行為,認定上會推定有過失,所以法院判決提供車輛的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見解是符合目前法律的規範。又或者明知道駕駛者已經喝醉,還提供車輛給酒醉者行駛於路上,這樣的行為,都應該被認定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江信賢。(資料照,江信賢事務所提供)

律師江信賢。(資料照,江信賢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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