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夠衰!買機車給16歲友人騎自摔亡 18歲男判賠56萬

十八歲蔡姓男子買普通重機車提供給十六歲友人林姓少男騎乘自摔身亡,台南地院判提供車的蔡男要負擔此案四成的過失賠償責任。(圖為普通重機車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8歲蔡姓男子買機車今年4月提供年僅16歲的友人林姓少男騎乘,林男於今年4月20日下午騎該機車在苗栗三灣鄉自摔車身亡。林男的父母依蔡男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對蔡提告求償。台南地院審認蔡應負4成過失責任,判須共賠償56萬多元給林男雙親。
林姓少男的父母主張,其兒子在2023年4月20日之前是未滿18歲的少年,蔡姓男子知道這事、也知道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依我國法令須年滿18歲,在未考取合格駕照之前,是不得駕駛汽車。
蔡男買1輛普通重型機車,提供給林姓少男騎乘,林男於2023年4月20日下午2點多,騎該機車行經苗栗縣三灣鄉124丙線8.7公里處,自摔車身亡。林男父母說蔡男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負全責,要賠償醫療、殯葬與慰撫金共91萬多元給林母;50萬慰撫金給林父。
蔡男說,對林男父母起訴事實沒有意見,但對方求償慰撫金額太高,林男說過其家人知道有朋友要幫他買車,在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就向林男要求過還車,沒想到摔車事故發生的這麼快,他所負的責任應在3到4成。
法官審認,蔡男明知林男未滿18歲,尚未考取駕照,竟代林男購買機車,交給林男騎用,以致發生致命的摔車事故,足認蔡男確有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損害林姓少男父母的權益,林男父母的求償項目與金額依法有據。
不過,法官也說經過調閱林男自摔車禍案卷宗,得知林男騎乘普通重機車在事發路段自摔,林男本身對此事故發生也有過失責任,審酌上情,認為蔡男在此案應負擔4成的過失責任,原賠償金額經過折算,蔡男應賠償林男母親36萬6千多元、賠林男父親20萬元,共賠償56萬6千多元,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