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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傳訊息給人夫「需要愛愛排毒」 法官認定有染判賠40萬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陳女傳「需要愛愛排毒」訊息,足以認定她與人夫有染,判決應賠償人妻40萬元。 (示意圖)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陳女傳「需要愛愛排毒」訊息,足以認定她與人夫有染,判決應賠償人妻40萬元。 (示意圖)

2024/04/16 16:4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顏姓女子與高姓男子是夫妻,顏女無意間見丈夫電腦有諸多與陳姓女子的鹹濕聊天記錄,包括陳女傳訊息「需要愛愛排毒一下」,另有2人裸身親密合照,氣得提告陳女索賠100萬元,陳女答辯,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她與高男有染,2人只是關係友好,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這能證明2人有性關係,判決陳女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指出,顏女於2022年間,偶然看到丈夫高男手機LINE訊息,陳女稱高男是「老公」,又於同年5、6月間在高男電腦,見高男與陳女有曖昧對話與不雅照片,她向台中地院法院提起訴訟,指控2人有染,陳女侵害她的配偶權甚鉅,應賠償100萬元。

陳女答辯說,這些LINE對話紀錄與照片,都是未經她或高男同意所取得,屬非法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另外,縱使有證據能力,也無法證明2人有性行為,只能證明關係友好。

法官認為,上述證據縱使有侵害陳女隱私的疑慮,但不是顏女強迫或脅迫手段取得,侵害隱私的態樣輕微,因此具有證據能力,且陳女傳訊息「需要愛愛排毒一下」,高男答覆「我的xx有毒」等訊息,以及2人在床上親吻、裸身的合影照片,足以認定2人確實曾發生過性關係,顯然是逾越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破壞顏女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重大,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判決陳女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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