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刺眼!小三頻發交往紀念文高調放閃 人妻火大提告

女子與有婦之夫交往,經常在臉書發文放閃。(情境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周姓女子與有婦之夫交往,經常在臉書發文放閃,包括正式交往、生日、滿月、滿2月、滿3月…都要PO紀念文,被人妻發現怒告周女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法院判賠8.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人妻主張,周女自前年9月在臉書公開與她老公曾男交往,兩人用餐約會、出遊、過夜,都會在周女臉書發文,同時包括生日、情人節、滿月、滿2月、滿3月…都要發紀念文放閃,甚至還刻意請好友吃蛋糕慶祝。
李女依臉書發文記錄,列舉25項兩人不當交往事證,認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求償50萬元。
周女辯稱,自己很無辜,是曾男欺騙他,一直到前年12月4日才得知曾男還沒有離婚,之後一起出去只是朋友關係互動,有保持距離。
橋頭地院審理,依原告所提事證,僅能以最晚之時間即前年10月10日,認定被告知悉曾男並未與原告離婚而為有配偶之人,再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求償金額以8萬5千元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