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周庭交保申請 香港法官:即時入監是「以儆效尤」
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見圖)因去年621包圍警總案,3日被判刑10個月,她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法官張慧玲聽取陳詞後,駁回她的申請,須繼續服刑。(歐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因去年621包圍警總案,3日被判刑10個月,她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法官張慧玲聽取陳詞後,駁回她的申請,須繼續服刑;張慧玲今天公布判決書,指無法證明周庭的上訴理由具有極高獲合理的勝訴可能,即便對方在等候上訴時可能已經服完大部分的刑期,法院也不准她在上訴期間保釋,更強調「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正確判刑」。
根據《立場新聞》 報導,張慧玲在判決書中,痛批周庭夥同他人一啟煽惑其他人參與「圍堵警總」此未經批准集結,繼而與其他人長時間參與該未經批准集結,認為原審裁判官恰當考慮本案有關情節,「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正確判刑」,不認同將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列入量刑考慮,也不認同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犯錯。
張慧玲更表示,10個月的刑期雖然不算很長,但也不可說是「很短」的判刑,單就刑期方面,「申請人若不能顯示她上訴成功機會高,法庭不會自動讓申請人保釋等候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無法證明她的上訴依據具極高或合理的成功機會,即使申請人在等候上訴期間可能已服完全部或大部份刑期,「法庭也不認為不批准她在上訴期間保釋是不公允情況」。
為周庭辯護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強調,先前指上訴理據有極高成功機會,是因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良好背景、其他判刑選擇、錯誤地將刑期分期執行,以及判刑時採納黃之鋒非法集結案的判刑因素,是原則上出錯等;他強調,在等候上訴時,申請人可能已服完全部、或很大部份的刑期,所以「不批准上訴期間保釋是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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