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律政司不服 香港首宗「汙辱國旗罪」改判20天徒刑
2020/04/26 23:59
香港首宗因「汙辱國旗罪」而遭起訴的21歲港籍男子,原本法院認為男子態度良好,便輕判他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不料香港政府律政司認為刑責過輕申請司法覆核,最後改判男子20天有期徒刑。示意圖,為國外抗議者。(歐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香港首宗因觸犯《國旗法》的「汙辱國旗罪」而遭起訴的21歲港籍男子,原本法院認為男子態度良好,便輕判他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不料香港政府律政司認為刑責過輕聲請司法覆核,最後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認為男子當時的行為「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便改判男子應服20天有期徒刑。
綜合媒體報導,這名21歲的羅姓男子,在2019年9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沙田大會堂一帶遊行時,與其他示威者一起呼口號並輪流踐踏中國五星旗後,將五星旗扔入垃圾桶並踢進水池裡,被以「汙辱國旗罪」起訴。
原先沙田法院的審理法官雖判決罪名成立,但姑且念在羅男犯後態度良好,便輕判他200小時的社區服務,但港府律政司認為處罰過輕,因此向法院聲請司法覆核;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後,認為羅男「罪行重大」,當時與他人邊嬉鬧、邊輪流踐踏五星旗,最後又把五星旗丟入垃圾桶中並踢進水池,一連串的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上訴庭認為,羅男罪刑重大,原判200小時社區服務顯然太輕,量刑不應少於4個月有期徒刑,但考量羅男已服64小時社區服務,只是因為武漢肺炎疫情而被迫中止,最後改判20天有期徒刑;而這起案例也是香港因犯「汙辱國旗罪」而判入獄的首例,港府律政司還請高等法院將此案列為判刑指引,供香港下級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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