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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跟蹤狂 僅能祭社維法或民法

2015/06/10 06:0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李男痴纏黃女,造成女方極大精神壓力,法界認為,目前刑法可針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處1年以下徒刑;至於被跟蹤或電話騷擾,只能循「社會秩序維護法」或「民法」處理。

律師林富貴表示,要構成強制罪必須積極妨害他人權利行使,若只是跟蹤、站崗,恐難認定,警方只能勸導,勸不聽,便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裁罰3000元以下罰鍰;若對方應警方要求離開,便無法裁罰。一名司法官說,若依民法提失眠等損害賠償,必須證明有因果關係,難度很高。

律師張立業表示,若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比較可行的,僅能主張民法184條,騷擾者「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屬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禁止進入多少公尺之內,若取得勝訴,對方再來跟蹤,就可依照強制執行法予以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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