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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採尿違憲 立院初審採檢察官許可制 情況急迫可先採 須24小時內陳報檢方

2025/08/14 05:30

刑事訴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明定司法警察等執法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才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尿。(資料照)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二○二二年對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採尿規定宣告違憲,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保障民眾的資訊隱私權及身體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司法警察等執法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才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尿,如情況急迫可先採尿,但須廿四小時內陳報檢方,檢方不准就得撤銷。

初審通過修正刑訴法第二○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在調查及蒐證必要下,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採取指紋、掌紋、腳印及照相、測量身高等,若有相當理由認為應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作為犯罪證據,得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另新增第二○五條之二第二項,依前項規定採尿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可在採尿後廿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若檢方不准許,應於三日內撤銷,受採取者也得於受採尿後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此外,新增二○五條之三,規定採尿許可書上需記載案由、受採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應鑑定事項、執行機關及期間;許可書要有檢察官簽名,採尿時執法人員應出示許可書及證明自己身分的文件;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並交還許可書。

不服採尿 10日內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為給予受採取人事後救濟機會,同時增訂二○五條之四,受採取人若不服採尿,十日內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無實益」為由駁回,受採取人對於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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