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臥房裝密錄器 涉犯妨害秘密罪
猥褻毒友掰自己當時也吸毒,以為是自己的太太,密錄器成鐵證。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近來屢屢有名人或藝人的私密情色影片外流,事後面對媒體追問,被迫認了是片中女主角,賠上清新形象。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李鴻維指出,私設密錄器是舉證利器,也是傷己的明證;蔣姓男子猥褻女毒友案,因蔣男在臥房裝設密錄器,被檢警搜扣,讓床第間的私密行為,公然攤在陽光下,成了法官定奪有罪與否的依據。
李鴻維表示,蔣男在臥房內偷裝密錄器,已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範圍,涉犯妨害秘密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但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因受害女毒友未提告,所以檢方並未追訴。此外,裝設密錄器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符合當事人同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要件就不觸法。
至於,裝設自家門口,監視惡鄰居,鏡頭朝何處?李鴻維表示,在公共區域裝密錄器,應事先取得管理委員會或住戶同意,且密錄器的鏡頭應避免涵蓋他人住家或私密空間。在自家門口裝密錄器,只要拍攝範圍僅限於自家門口或花園等公共區域,不侵害他人隱私,一般而言是合法的;如果密錄器拍攝到鄰居的房屋或陽台,就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需要事先取得同意或有正當理由。
他舉例,學校教師在教室內擅自裝設密錄器,將學生在教室內上課及活動情形予以錄影保存,侵害學生隱私權。店家將密錄器畫面發布在網路上,侵害顧客隱私權。住戶在公共區域設置密錄器,拍攝到鄰居家中的陽台,則侵害鄰居隱私權。此外,密錄器畫面可以作為證據,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而設置或取得。調閱密錄器影像,應依相關法規程序辦理,在公共場所則不得私設密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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