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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緩刑又找眾少女約炮/法官不准撤緩刑 檢擬抗告

2024/03/2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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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名林姓男子股役期間與十三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判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台中地檢署觀護人對他發出「預防再犯命令」禁止其再找少女性交,林簽收命令後,仍忍不住上網約炮少女被查獲,檢方向台中地院聲請撤銷緩刑,讓他入獄反省,但法官以「無罪推定」等理由駁回;這名「少女控」目前仍可繼續趴趴走,也仍可恣意上網結交小女友。

觀護人發預防再犯命令

他簽收命令僅半年又犯

檢方認為法官見解有待商榷,擬蒐集更多支持撤銷緩刑的論述,提出抗告。

檢警追查,林男二○二一年服役期間(同年底退伍),透過網路結交十三歲少女並發生性關係,台中地院二○二二年九月依「現役軍人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條件是履行賠償及提供六十小時義務勞務,並禁止對少女或兒童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等侵害行為。

同年十月,台中地檢署觀護人通知林男簽署具結書,收受「預防再犯命令」兩項禁令,命他於同年十月至二○二五年十月的緩刑期間,須遵守禁止邀約未成年者(約會見面),以及禁止與少女或兒童獨處、性交等性接觸。

不料林男收受命令僅約半年,又在苗栗縣、桃園市,透過網路遊戲邀約少女及發生性關係,受害人數不詳,桃園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將林男移送桃園地檢察署偵辦;中檢以林男違反禁令,向台中地院聲請撤銷緩刑,林男應入獄執行一年六月徒刑。

不過法官認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等林男犯行確定之後,方能以他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理由撤銷緩刑,中檢指林男邀約少女發生性行為,目前僅是警方移送,尚在偵查階段,是否起訴、將來是否有罪判決?尚不明朗,難以認定林男違反「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等規定。

判刑前應「無罪推定」

法官駁回撤銷緩刑聲請

法官指出,中檢另外以林男違反處遇命令書中的禁止邀約少女性交等性接觸,聲請撤銷緩刑,並檢附刑案查註表與警方移送書,但這些也僅能證明林男被警方移送,難以認定林男有何違反命令、且情節重大之處,據此駁回撤銷緩刑聲請。

中檢指出,中檢觀護人負責林男第一案的保護管束,至於第二案,如果林男有持續犯罪危害之虞,偵辦的檢方應積極處置,包括聲請羈押等;而法官認為應等第二案判刑確定,再由負責第一案的中檢聲請撤銷緩刑,中檢認為此見解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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