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女小三借錢稱包養拒還 「會還你」腥夫逆轉討回
一、二審判決比較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婚的林姓男子偷吃李姓酒店女子,交往期間,李女以父母欠債等理由,說服林男十二度匯款共兩百零七萬元給她還債,分手後,林男以借貸為由,向李女催討欠款,被她以「包養費」拒絕返還,一審判林男敗訴;不過,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李女在林男八度匯款給她的對話紀錄,均言明「錢我會還你」等話,金額共一百七十四萬元,借貸關係明確,改判李女應返還一百七十四萬元。
借貸關係明確 改判李女還174萬
林男提告主張,二○一八年九月到酒店認識李女並交往,二○一八年十一月至二○一九年七月,李女陸續以父母欠債、卡債到期、生活費不足或積欠房租等為由,共十二度向他借錢,前後共累計達兩百零七萬五千元之多,卻拒不還錢。
李女辯稱,林得知她極需用錢,為包養她,要求她離職就贈與金錢供她還債,並承諾給她安家費,不用還,因此她雖然懷孕,顧及林另有家庭,只好人工流產,並在二○一九年三月從酒店離職。
李女強調若是借貸,何須離開酒店工作,及心甘情願當小三、懷孕?從林對她提起詐欺取財罪告訴,已獲檢方不起訴處分,可見是贈與的民事關係,並非借貸。
新北地院認為,林雖出具所有匯款給李女帳戶的紀錄,但交付金錢原因甚多,無法據此證明兩人有借貸關係,判林敗訴。林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指出,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間就「借貸的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有「金錢交付」事實即認定成立借貸關係。
高院審理認為,李女在林八度匯款共一百七十四萬元給她的相關LINE對話中,分別表示「這是我先跟你借的,我會還你的」、「帳號給我,我每個月匯還給你」、「美其名是幫忙、實則是借貸」等話,此外李女在檢方偵辦詐欺取財案庭訊中表示,因家中有急用而向林借款,林八度匯款給她的錢都是借款,均已證明為借貸關係,至於林另四度匯款給李女帳戶中均註記有「生活費」字樣,應屬贈與,故改判李女應返還一百七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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